注:不知发表于何年何月何日,从文中可知,这是一篇旧文,但现在读来,仍然如时政一般,当然目前北京的拆迁情况比那时好多了,但其他地方的拆迁依然如斯.
前言
必须承认尽管我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并有一定辨别能力的成年公民,但在对于城市拆迁的实际情况,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的认识和大多数没有亲身经历拆迁的人一样都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我看到的各种喉舌媒体大量报道都是类似这样的标题,比如"为了城市形象200余个l钉子户r被拔";"海淀法院力拔l钉子户r";"城管中队狠拔l钉子户r","抱车轮撒泼不灵了,城管巡警联合拔除l钉子户r".在我的印象中拆迁是政府为了美化城市形象造福百姓而办的大好事,一些刁民为了达到勒索政府的目地,置公共利益于不顾,无论政府怎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都冥顽不化,并提出非份要求,所以"钉子户"是"泼皮户"的同义词.
后来一些报道逐渐让我产生了疑惑,一些"钉子户"千里迢迢到北京来上访,而北京的"钉子户"在寒冷的季节跳金水桥,南京的"钉子户"甚至自焚.他们为了"无理取闹"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他们到底心中有怎样的冤屈?各种媒体的报道中就算他们都当作是坏人,也应该给他们一个讲话的机会,媒体上都是官方的消息,我很想听听这些"钉子户"是怎么想的,他们到底有什么"无理要求"?但当时我仍然比较天真,毕竟报道也比较少,只是把这样的事例当作个别情况.甚至我以为这些公民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才采取这样的极端行为的,因为我天真地觉得他们如果懂法的话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总是有讲道理的地方的吧,何必用这种伤害自己的极端方式呢?
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我通过杨东平先生认识了一直不懈为钉子户说话的高智晟律师,还有为保护京城四合院而奔走的华新民女士.再后来见到了骆淇椿、赵志诚、苏海波等被拆迁户,陆续走访了几十户被拆迁安置到郊外的居民,请教了张思之、贺卫方等法学专家,见到了成摞的足以说服任何有基本判断力的人的证据材料,各种证据相互印证起来.一个肆无忌惮的伤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骇人听闻的腐败全景图才在我面前逐步清晰的浮现出来,对于全国普遍的拆迁热潮我不敢妄加评论,但至少对于发生在首善之都北京的拆迁行为,我是有发言权的.
前不久在报纸上才看到一篇这样的报道:"十月二十九日电:深夜时分,当睡梦中的王先生一家被堵住嘴巴、蒙上眼睛、捆住手脚时还以为遇到了"劫匪",不料睁开眼睛时却发现自己的家已成了废墟.今天,北京警方宣布逮捕两起被海外媒体称为l黑帮r拆迁事件的嫌疑人,这也是警方近年来第一次严惩此类违法者."其实这样的案件在这些年来在北京非常普遍,笔者的调查前几年大多数拒绝搬迁的"钉子户"都有类似的经历,半夜遭到威胁甚至入室殴打,他们把这些人称作"棒子队",打完还留下话"不搬,过几天还来."不过以前这种非常容易破的案件,从来没有破过.而强制拆迁非常通行的做法,也是在半夜突击进行,让被拆迁户措手不及,那篇报道中义正词严指向个别黑恶势力,其实他们只是被雇用的狗腿子,真正危害社会的力量,是指使他们的无良房地产开发公司,特别是这些房地产开发商的背后的"背景".
记者下面文章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就是调查中得来,有确凿证据的"背景".还有大量更为骇人听闻的事件,由于各种原因,只是当事人的见证,没有留下有力的物证,也没有条件像审计部门一样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所以没有在这篇文章中涉及.
被偷换的土地使用权概念
由于片面的宣传,当前对于土地权益问题,很多人都有一个含糊的错误概念.既然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统统归国有,那么在国家的土地上,说白了你是个房客,你占的位置好是国家对你的照顾,有一天国家需要让你搬走你有什么好讨价还价的.这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没有搞清楚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以往在宣传上它们被巧妙地和土地所有权混为一谈,好像在社会主义国家什么都是国家的,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其实两者有很大区别.比如在过去买房子,交了钱会得到两张纸,一张是房契,一张是地契,也就是说自古一个人买房子付出的是两笔钱,一笔是买房子的钱,一笔是买你盖房子连院子的这块地的钱.今天这块地名义上所有权是国家的,可使用权仍然归你所有,而且这个使用权是有价值的.比如在北京同样品质的房子三环以内价格可能是一平米一万二,而五环以外可能是两千五,那么对与买一万二一平米的房子的消费者付出这么多钱,就应该明白比起五环外同样的房子我多花九千多获得的是什么?这就是你在二环以内获得一块土地分摊到你头上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82年《宪法》中其实说明了城市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体现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的现实,也就是说在城市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hh财产权而存在,所有者可以享有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力,这项权力可以进入市场,否则就难于解释为什么可以举行"土地使用权拍卖",这说明土地所有权虽然是国有的,但土地使用权却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而且同样是一种财产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也就是拥有一种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财产权.
在北京市拆迁涉及的房屋有两种,一种是一批刚解放被政府没收的房屋,一些最好的富豪宅子、王府往往被用作高层领导的住宅、政府部门办公用房,这些房子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拆迁的.一些相对比较普通的四合院,主人已经被赶走了,就被收归房地局管理,安排各单位一些干部职工居住,每月向房地局交纳房租.第二种一些普通居民的房屋,他们和国民党没有太多关系,所以不在被镇压之列,他们的房屋往往是祖传的,不是特别大,但有些很精致,这些房产包括宅基地产权解放后仍然归私人所有,并可被他的后人继承.1990年国家土地局在《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中再次明确指出"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当自然享有使用权."而且在房地产热以前这一使用权事实上也受到法律机关的保护.所以在拆迁时按照法律,对于第一种居民需要支付拆迁安置费,而对于第二种居民,也就是"私房户"还另外需要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和土地使用权补偿,这一类居民在拆迁中涉及的大约在三分之一以上.
可是在1995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地局局长签发的第434号文件中写道:"82年宪法第十条l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rhh当城市建设需要时国家有权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hh结论是:我局认为,在城市建设拆迁私有房屋时,只能对正式房屋及附属物予以补偿,对于私有房屋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予以补偿."甚至在答复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提出的质询时,露骨地写道"私房主只拥有房屋所有权."(再把房屋定义为"危房"居民的财产就几乎是一钱不值了),根本不承认公民享有土地使用权.难道这样的局级干部是胡涂么?非也!从各地政府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就可以看出各级政府并非不懂这个道理(如果土地使用权全是国家的,他们拍卖给谁呢?)可长时间以来一些在其中有利益的政府官员却装作不懂这个道理,肆意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偷换概念,用"土地国有"的概念来掩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归私人所有"的事实,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来偷换"国有土地上的私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舆论上混淆视听,以几十年前的"革命逻辑"来对待今天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甚至公然在市委机关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上宣传"土地公有化是无偿的,强制性的,无论原土地私有人,解放前是花多少钱购得的私有土地,土地公有化后全部收归公有,当时人民政府将城市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何止千万!任何人当时无权,也不可能要求人民政府在收归公有时给予补偿."而被拆迁人获得的少得可怜的补偿,却被冠以"外迁奖励费"之名,似乎是行政机关的恩赐.一个干部对手持《宪法》的群众说"《宪法》是说了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宪法》还说公民要拥护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现在党有困难,要你们做出点儿牺牲,你们能不理解支持?"
这样赤裸裸的抢劫行为甚至在北京晚报的"市长学法"的通栏标题下一篇文章中被称作"这种没收公民土地财产的做法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不过与我党执政初期劫富济贫的行为相反,这次是劫贫济富.连小孩子都懂得的等价、公平、诚信的道理,在首都一些行政干部、法官眼里竟如同无物.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拆迁领域有这样一种政策,"副部长级以上的公民,特殊公民(指民主党派中的高层人士、外籍公民、在台湾原国民党高层人士)的房地产,在拆迁过程中土地使用权需依法评估、补偿."换而言之无权无势的普通中国公民不能享受法律的保护,只有"特殊公民"的合法权益才受到保护.
北京法制状况mm《细则》大于《条例》,《条例》大于宪法
在各种报道中北京市都是"依法拆迁","依法强制执行",按理说这是无懈可击的,那么他们依的是什么法呢?
笔者专门请教了一些专家,并查阅了一些资料,确信他们依的肯定不是《宪法》,《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说"违宪"似乎抽象了一些,那么在强制拆迁中,动用政府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以不能接受的时间、价格卖给开发商,这种赤裸裸的强迫交易,更有甚者,强行闯入私宅,将私宅所有权人的财产弃于市后强行拆毁,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比如在《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hh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hh"《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属犯罪之举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构成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买卖与否、买卖时间、价款、买受及卖予对象这些买卖关系的基本确立因素都是被强迫接受的.也就是说那些强制拆迁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触犯了刑法.
这些法律文本,书店里都有卖.于是被拆迁的公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手举《宪法》等手册到有关单位去上访,下面是公民骆淇椿和西城区强制拆迁指挥部负责人西城区建委主任许燕生之间,在有众多旁证的情况下一段精彩的对话:
"骆:作出强制拆迁决定这种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被强制公民有什么权利?
许:就是强制拆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你们不服可以告.
骆:强制拆迁为什么不告诉公民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不服可以告.
骆:强制拆迁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公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些法律?
许:你们没违法,但我们只执行《条例》和《细则》.
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经实施一年零九个月了,决定为什么不依据该法和《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还有江主席95年1月1日签署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许:我们只执行《条例》和《细则》.
骆:人民政府应该依法行政,首先是宪法及上位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居住权不受侵害.既然公民没有违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没有依法变更,就受《宪法》和有关法律保护.....西城区人民政府为什么可以凌驾法律之上,作出违法决定,不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居住权,反而支持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和房地局的违法裁定?
许:我们只执行《条例》和《细则》.
骆: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首先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西城区政府凭什么只依据行政法规《条例》和地方性规章《实施细则》行政,是谁决定的?
许:决定是政府集体讨论的.
骆:hh你们的决定为什么不说明公民是以什么"不正当理由"拒绝拆迁?作决定之前为什么不找公民调察,听公民陈述申辩?为什么不看公民的诉状,依法判定开发商、房地局、公民谁在违法后依法作出决定?
许:这是政府集体讨论的,不服可以告.
骆:既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又承认公民没有违法,而且你们的公告连《条例》也违背了,区长没有签字,这种决定应该撤销,不能执行!
许:这是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不服可以告.(以上录自《北京市万人诉讼材料》)
这就是多年以来在北京遍地开花的"依法强制拆迁".
关于拆迁的第二十二条军规
前面提到的《条例》和《细则》恐怕会让很多人,摸不着头脑,到底是什么,威力能如此之大?有一本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的小说叫做《第二十二条军规》,讲的是一个设计了逻辑圈套让你钻的规则陷阱.《条例》和《细则》便把这种思想发挥到了极至,特别是《细则》和由此衍生出的《办法》,以此来"依法"对付被拆迁居民,
仿盛大传奇连击,可以让老百姓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在北京的拆迁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只要依照这几个法,便可无往不利.
《条例》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其中有两条对房地产开发商非常有利,《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网通传奇1.76,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的房屋是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15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细则》实际是指1991年26号文《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陈希同被捕以后,他的很多地方政策都被废除了,唯独这个《细则》以"维护政策连贯性"的名义保留了下来,而且变本加厉地执行.还有在此之后还出台了和《细则》高度统一的98年16号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仔细解读和比对北京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会发现一些微妙的不引人注目但却至关重要的差别:1991年26号文《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98年16号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不约而同的删去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八条至为重要的内容"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在划拨用地条目中关于划拨范围有明确的表述,在第四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而在北京市的《细则》和《办法》中篡改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换句话说只要北京市政府批准了,法律法规不允许划拨的土地他们也可以划拨,几个字的改动,整个法规都走了样,为非法划拨土地大开方便之门,可谓一字千金.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指导性文件,中有以下内容,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hh"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透过这些看似周密的法律表述,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唯独与拆迁行为息息相关的被拆迁人的诉求被掩盖了!这里有一个看似顺理成章的拆迁许可证取得逻辑:开发商申请,政府批准,于是取得.但是这部所谓征求了市政府内部行政机关及相关专家、学者、教授等意见的法规,恰恰把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忘记了":处置的是谁的财产?或者再直白一点:拆的是谁的房子?应该跟谁商量?这种逻辑就如同我看上了别人家里一件宝贝,我不是和主人商量,而是找政府,让政府把这块宝贝抢来送给我,或者让政府出面把这件宝贝以低廉的价格强制性卖给我,天底下有这样的道理么?
《办法》还在第十五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还有第十六条:"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这里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对被拆迁人权利的漠视,简直已经升级为排斥、褫夺,职能部门已经公然将其立场转换到强势的开发商一方.任何一个现代民主政府的任何一种行政立法行为,都应该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北京市出台的地方法规,在一番似乎很严谨的表述后面,留给广大被拆迁人的,只是接受的权利!被拆迁人的话语权、知情权以及举行听证的权力,统统被专政机关剥夺了!
这些关于由政府裁决及强制执行的规定除了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外,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强制干预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订立的规定,明显的构成了与《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这些上位法、基本法律的冲突,本属无效的行政法规,但在北京却畅通无阻,并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用.
"危改"黑幕
在北京房地产开发界最时髦的词语就是"危改",听起来这似乎是一件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的好事,是一项"公益事业".对于居民来说政府把你的危房给改了,再把你"合理安置"到新房,你应该感恩戴德才对,如果你还不领情那不是太不识抬举了么?
真实的"危改"是怎样的呢?看一个例子吧,有这样一处四合院,如果你像我一样见过照片(在华新民女士手里有很多被拆掉的四合院的照片),一定会感叹,多漂亮的房子呀!干净漂亮的灰瓦房,透着古朴的气息,宽敞的院落,种植着树木花草,养着金鱼,住在这样的环境里多么惬意呀!就是这样一个四合院接到通知书,该四合院已纳入"危改"项目,必须限期拆除.这是一份非常典型的拆迁判决书,95年《北京市西城区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上记者看到这样的内容:"牛八宝胡同16号内,一家三户,北房四间,西房五间,东方六间,私宅建筑面积199.3平米(连同院子占地约四百平米),该房屋已经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估价所作价,补偿金额共计31218元(这个价格在当时算是比较高的了)."(里面的居民当然不服,于是接下来,在一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的《限期拆迁决定》中指示"建设单位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对三户居民进行合理安置.但三户居民仍未自动履行裁决.mm为保证建设工期的按期完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mm责令三户居民与本决定送达之日二日内,从西城区牛八宝胡同16号院内全部搬出.mm如逾期仍不搬迁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搬迁".最后这里的居民在光天化日下被公安和防暴警察拖出屋外,这座漂亮的四合院被用铲车移为平地.而该四合院所在区位,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市场价值,每平米至少两万元,也就是说该处一家三户居民连同院落共约400平米,获得了三万元补偿,而失去的却是价值约900万的财产权.对开发商和政府部门而言,"危改"这样的公益事业利润比贩毒还要高.
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只有市区无收益的空地和国家建设使用的荒山、荒地才可以无偿划拨,可在北京、上海发生的情况是,众多居民安家居住的地区,被以"危改"的名义无偿划拨给开发商.有人甚至说,开发商在北京只要不拆故宫哪里都可以立项危改,他们和政府唱了一出有声有色的双簧,一面举着"安危解困","美化首都"的招牌,获得大量区位优良的土地,一面还享受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措施.被圈入危改的房屋,一概赶走屋主,不管多么漂亮的四合院,说你是危房,再好的房子也是危房,北京市房地局拆迁处处长黄顺清,曾对上访公民作如下解释:"在市区搞建设就要拆旧房子,统称危旧房改造,至于拆了旧房以后盖什么房子是政府的事,与你们无关."所以记者亲见很多有悠久历史和文物价值的四合院被强行推倒,在其上建设高档小区、写字楼,然后高价上市销售.在销售价格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所在区位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这部分巨额利润,由政府以"美化首都"的名义对地产商请客,由所在地居民来买单.
对此高智晟律师认为:"任何非为有涉国防、外交等重大国家利益目的,任何组织及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及任何程序强拆公民合法私有房屋.危改及房地产开发之需均未在任何基本法律中可作为强制拆迁的例外加以规定,亦即遍查中国既有基本法律,均无危改及房地产开发之需即可强制拆毁公民合法所有的私有房屋,任何认识能力低下的立法当局也不会惘顾文明社会公认的既有逻辑基础制定此类法律."
而据不完全统计,90年代,北京市出于对人民的关心,在市区黄金位置就这样"危改"了共146大片居民区,拆迁数万居民,据说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的关心.可是有一些非常奇怪的现象,比如在平安大道边寸土寸金地段著名的南池子,
传奇sf登陆器,里面集中有很多非常漂亮的四合院,《南方周末》曾经关注过,也被列入危改,很多居民提出如果你硬要说我的房子是"危房"那也没有办法,但是能不能由我们自己来"危改",政府有什么要求我们都按着作还不行么?答复:不行,这是统一规划,必须由政府统一安排.也就是说你必须接受政府对你的关心,你自己关心自己,那是不行的.现在的南池子,老居民大都被赶到郊外了,由区政府在这片黄金地段办起了高档会所.
更有趣的是对于郊区和城乡接合部一些土地价值不高的非黄金地段,比城内的四合院破败得多的房屋,甚至确实摇摇欲坠的危房,却从来没有人去关心"危改",这样的司马昭之心实在昭然若揭.
"合理安置"的故事
目前在喉舌媒体上有很多报道,讴歌热爱拆迁的区政府,不仅美化了首都市容,而且让危房居民得到合理安置,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所以你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开发商和政府都把你们"合理安置"了,你们还上访这不是无理取闹么?
在中共西城区委的内部刊物《西城信息》上记者看到这样的内容"区委书记办公会就私房拆迁引起的集体上访问题听取了有关部门汇报,hh李炳华同志强调hh对少数借机煽动群众闹事的人,要晓之以法、晓之以理,要给予批评教育,并由政法、公安、街道及有关单位配合掌握情况.有关部门要找他们谈话,提出警告hh"看上去政府对你们这样仁至义尽了,这些人还上访,分明是别有用心嘛.
让我们来看一看北京的"合理安置"到底指得是什么?前面提到那个漂亮的四合院,主人被强制安置到丰台区一处住宅,笔者采访时从市区前往该处乘车需两个多小时,自己的房子没了,所谓的安置房是一个在集体土地上建的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每月还需自己交纳房租.你千万不要把这样的"合理安置"当作特殊情况.
《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与原房地产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才能获得《土地使用证》,然后才能办理《拆迁许可证》,而在北京市为代表的地区,市房地局在被拆迁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被拆迁人进行产权变更,开发商只要获得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就可以接着获得政府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就可以发出"告被拆迁居民一封信"、"私房拆迁通知书"、"裁决书"、"强制执行书"、"拘留决定书",命令尚被蒙在鼓里的居民于15日内搬迁否则强制执行,被拆迁人被要求必须执行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补偿、安置办法,没有商量的余地,被拆迁人接到的裁决书所谓"合理安置"就是一律被从市区黄金地段的住宅被强制拉到大兴、韩庄子、和顺义农场、五孔桥一类至少五环以外的地区,大人工作、孩子上学的困难不说,住农家房,还要交房租,这就是北京市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所谓的"合理安置",而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一文不值地送给了开发商,这就是所谓的"依法裁决",居民必须接受这样的城下之盟,否则就是"无正当...